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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8-26 11:02:50 来源:不详 已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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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召开的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对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状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不能只有目录而无制度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孟锐教授认为,基本药物制度应该说是政府对公众的一种承诺。可时至今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还仅仅停留在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和调整上。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只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而没有形成完善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或者说这一制度一直停留在文件的字面上。
他说,制约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推行的首要因素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建立、完善并推行该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药品管理法》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没有任何文字表述。多年来,相关部门只是在基本药物的遴选和调整上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而关于制度自身的完善、推行与宣传并无实质性进展。
与会专家认为, 推行该制度需要从基本药物的遴选、推广使用、质量保证和价格管理等多方面配合,因此需要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权责明确、协同推进。现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指导作用十分有限,几乎无权威性可言,在推广使用基本药物工作方面几乎没有约束与导向作用。
现在,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趋向于生产和使用高价、高利润的药品,导致基本药物供应短缺、医疗机构使用不积极,这也是该制度至今没有有效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国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该制度强制推行的配套措施。
制度建设要解决七个问题
如何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孟锐提出——
1.确立基本药物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应尽快修订现行《药品管理法》,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写入《药品管理法》,同时制定出相应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地位,并强制推行。只有实现该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定型化和具体化,才能保障该制度在强制推行过程中真正具有政策制约与导向的权威性。
2.健全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机构
为了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名至实归,建议国家应尽快厘清各部门在制定与推行该制度中的责权划分,并建立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协调机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具体说,在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遴选、质量保证等;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定点生产及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等。
3.统一现存各种目录
建议国家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合二为一,取消其他目录和各地方政府自定的目录,还原《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法律和主导地位。由卫生部全权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有关部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等通力协作。
关于基本药物的遴选问题,建议引入药物经济学的方法来重新遴选基本药物,精简和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
4.尽快建立基本药物的配套措施
组织全国具有丰富经验的临床医学与药学专家,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套的《标准治疗指南》和《国家处方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5.借鉴印度“德里模式”
建议借鉴印度“德里模式”,为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制定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核心的全国性的、配套的国家药物政策。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也要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予以适当鼓励,逐步提高基本药物的生产与供应能力,进而保障公众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
具体方法包括:对企业利用定点生产与定点配送等优惠政策鼓励其生产与供应基本药物,如给予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对一些价格低廉,特别是治疗罕见病的基本药物,国家应实行强制政策进行定点生产与定点专买,以保障其临床的应用。但是国家要确保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协调工作,如果不恰当地将强制执行变为鼓励执行,则基本药物的供应将难以实现;如果将鼓励执行变为强制执行,则对未来的不利影响巨大而深远。
6.规范医务人员处方
医疗机构是基本药物的主要使用单位。在推行该制度的过程中,应首先对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进行严格约束,保证基本药物得到合理使用。
鉴于中西药结合用药的治疗意义,目前并无充足的药物流行病学、临床药学及药理学的依据,且无谓地使用中西药结合治疗,将会导致医药费用的增高和不合理用药问题的增加与发生。还应明确在使用基本药物过程中,西医师只能开具西药处方,中医师只能开具中药处方,减少中西药联用。
7.取消基本药物商品名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并无商品名。可是现阶段,药品商品名已成为企业以老药(主要是基本药物)冒充新药变相提高药价的手段,不仅加重了公众负担,对医药行业发展也十分不利。因此建议国家强制取消基本药物的商品名,只保留创新药物商品名的冠名权,从而保证其研发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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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编辑:chcb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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