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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意见

日期:2008-8-25 17:51:03 来源:不详 已阅读次数 发送给好友】【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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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当前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较低等问题,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近日省政府办已转发此《意见》,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救助对象为本辖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级—6级残疾军人);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

  住院救助:年最高救助8000元

  对救助范围中确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不含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不低于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不低于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理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2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在3000元—5000元之间确定。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给予二次救助,标准由各地视救助资金情况自行确定,年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在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前,救助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日常救助:每年发100-300元救助卡(券)

  对救助范围中确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每年核发100元—300元限额的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临时救助:未参保低保对象按已参保标准救助

  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参照已参保人员住院救助标准和方式救助。对救助范围中确定的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封顶线,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住院治疗可视情况给予救助,最高限额在住院封顶线40%以内确定。

  医疗服务: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医疗救助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门诊医疗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住院医疗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有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级医院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

  确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县(市、区)民政局登记备案。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首诊医院与转诊医院结算,救助费用与首诊医院结算。未经批准擅自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对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一周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报销

 
作者:未知 编辑:chc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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