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公立医院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出资人职责。以政府作为产权主体的机构目标必然首先满足国家和政府的要求,无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要打破这种现状,切实发挥社会市场经济在医疗卫生市场中的作用,就必须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让渡出来。但是考虑到中国第三部门的不成熟和公立医院的特殊性,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受让给谁值得谨慎考量。
国内外目前主要是让渡给其他法人单位。而受让的法人单位的性质大致有几种,一是国有企业性质的医院管理公司,如前上海申康管理公司。二是与卫生局同级的平行机构——医院管理中心,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2005年后前上海申康管理公司中卫生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单独划分出来,成立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三是非国有的企业法人,此种模式在国内尚不多见,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私立医院管理公司发展不健全和出于对卫生国有资产运行安全的问题的审慎态度。四是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此种模式在国内也为数不多。近年来苏州改革后的公立医院的管理权的法人单位就是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
苏州医院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是一项有意义和突破性的探索。按照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医院管理中心也必须有适当规模和数量的资本。苏州医院管理中心的注册资本根据医院业务规模设定,一般为医院业务收入的5%~10%,注册资本由理事会成员以现金一次性出资,合同期内注册资本不能抽出。从另外一方面来看,由于医院管理中心人员身份的双重性和国有卫生资产的国有性质,这笔资金的另一个性质是风险抵押金,是在给管理人员权利的同时,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医院资产风险和管理风险而设置的保障金,对理事起到一定的经济上的制约作用。理事会成员资格由卫生局核准。
由于企业资本的逐利性和中国第三部门发育的不完善,目前中国各地方政府在选择医院管理法人的时候,不得不论证资本的属性问题和其是否能确保国有资本的“稳值增效”。此外,制度条款设计合理和操作程序公开透明,也是减少寻租行为的重要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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