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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定疫苗异常反应可获政府补偿

日期:2008-8-13 10:37:21 来源:不详 已阅读次数 发送给好友】【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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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日前出台。该办法适用于受种者在该省范围内所有由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简称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情况。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由接种第一类疫苗或接种经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安排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从青海省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经州(地、市)和县(区、行委)级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群体性和应急接种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由州(地、市)和县(区、行委)预算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据了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区、行委)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作出诊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结论性诊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作者:未知 编辑:chc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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