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60日内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深圳近日修改并重新发布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增加了包括一系列监督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的规定。
鼓励个人开办专科医院
为解决部分市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去年,全市新增社康中心124家,全市社康中心总数达604家,基本形成“步行15分钟社康服务圈”。今年,深圳计划新增30家社康中心。新《细则》明确规定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优先发展社康服务中心。同时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办专科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医疗机构。
新修订的《细则》同时增加了监督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的规定:“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投诉,应在60日内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
医疗机构若不凭处方笺发药,将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医疗机构被规定不得截留鼠疫、霍乱、结核等国家禁止截留的传染病病人。一旦违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超范围开设科室或被吊证
《细则》对于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强。其中,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医疗机构超范围开设科室行医的,《细则》中将罚款额由原来的“5000元至2万元”修改为“2万元”。同时规定,对于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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