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小姐原在我市一家医院工作,与医院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去年,晏小姐考上了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的研究生,这本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却被医院以违约为由向她收取了4万元违约金。近日,经过二审法院的调解,医院退回了2.8万元。
晏小姐2005年毕业于安徽医科大学,同年6月15日被宣城地区医院编外聘用,8月17日与宣城地区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上约定,合同期自 2005年7月5日起,至2010年7月4日止,为期五年。2007年初,晏小姐参加了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同年6月被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录取,晏小姐工作到2007年7月底才离开医院。在宣城地区医院两年期间,她总计领取了医院发放的工资及夜班费24103元,平均每月1000余元。
晏小姐接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后,向宣城地区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不料医院却要其缴纳4万元的违约金。原来,在晏小姐和宣城地区医院之间的合同上约定,晏小姐必须为宣城地区医院提供五周年服务后方可考虑考研或个人发展(含流动)问题,否则应承担违约金,每差一年,按1万元违约金补偿医院。万般无奈下,晏小姐交了4万元违约金,才与医院解除了聘用合同。
虽说交了违约金,但晏小姐心里很不舒服,因为在该聘用合同里同样规定,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调入党政国家机关工作的,受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2008年1月,就收取违约金一事,晏小姐向宣城地区医院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在宣城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仲裁申请后,晏小姐起诉到镜湖区法院,法院认为晏小姐实际工作两年,医院仅应收取3万元违约金,因此判令医院返还1万元违约金。
一审宣判后,晏小姐仍不服,上诉到市中院。法庭上,晏小姐及其姑母认为,医院的做法不合法,且晏小姐在医院工作两年的收入才2.4万元,违约金竟收到三四万元,违约金约定过重。宣城地区医院的代理律师认为,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管理模式,都希望员工相对稳定,且聘用合同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开庭后,法官进行了积极的调解。最终宣城地区医院和晏小姐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向晏小姐返还违约金2.8万元。目前,晏小姐已经领到医院退回的违约金,该起纠纷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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