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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医院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日期:2008-4-3 14:42:43 来源:不详 已阅读次数 发送给好友】【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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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兰州市政府召开了2008年第6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个级别,并将市肺科医院定为兰州市传染病的定点收治医院。同时要求,兰州市汽车东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四级

  该预案适用于在兰州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的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同时,兰州市还将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并负责具体的落实事项。

  县区必须建1所传染病科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展开应急处理工作。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理。兰州市肺科医院将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同时,各县(区)至少建立1所传染病(病区)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市一院确定为省级流感监测点

  预案规定,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省级流感/人禽流感监测点。各县(区)要设立一所综合医院为突发事件监测点。如发生突发事件各县(区)可适当增加监测点。市、县(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医疗机构不得拒收病人

  从如何控制疫情的角度出发,预案要求,在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应急措施。在管理流动人口上,要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作者:未知 编辑:chc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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