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标准在2007年基础上翻一番,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参合农民人均40元补助,同时也将农业人口低于50%的市、区纳入补助范围。近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农合制度全覆盖后的管理工作,不断扩大覆盖人群和受益面,努力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
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40元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0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0元。省级财政补助的50%已下拨各地,另外50%的补助将于市、县补助落实后下拨。为不影响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各市县补助资金务必3月底前到位。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20元,有困难的县(市、区)可推迟到2009年度到位。
调整后的补偿方案4月起实施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抓紧做好补偿方案的调整工作。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使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比例平均达到60%以上,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15%以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乡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省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起付线原则上乡级医疗机构不高于100元(严禁随意取消起付线),县级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省级医疗机构不高于1500元。报销封顶线原则上县级医疗机构不高于100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不高于30000元,三级医疗机构(含三级乙等、三级甲等)不高于50000元。各地要对本辖区的调整补偿方案进行审定,统一报省卫生厅审核。调整后的补偿方案要在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对2008年第一季度已获得补偿的参合农民要进行二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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