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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4月1日起药品营销人员须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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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5 13: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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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4月1日,山东将对全省药品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开展药品营销业务时,必须先查询核实对方营销人员的合法资格,否则将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处理。
山东省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山东省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都在登记备案管理之列。省外药品营销人员可自主选择市级药监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一经备案,备案信息全省共享。
按照规定,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登录备案查询系统,核实与本单位开展药品营销业务的营销人员合法资格。凡违反规定进行购销活动的,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处理。
山东省药监局还规定,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省内外药品营销人员的不良行为登记工作。凡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经销假劣药品者,10年内不得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作者:未知 编辑:chc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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